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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未來選擇好的關係打下基礎--看教我如何原諒你這本書


有些時候會有幾秒鐘,憶起過去那些傷害。但我覺得很好,我知道這些記憶再提醒我不要再犯相同的錯誤。也避免再受更重的傷。


摘下一些自己覺得重要的部份。


 


P.143 對於在關係中受到嚴重傷害的人,我要警告:有時候正向的那一面是無關緊要的。並不是沒


有正向的那一面,而是你從來沒有見過這一面,或者它從來沒有帶給你任何好處。


 


P.144…審慎決定你和傷害你的人維持什麼樣的關係。如果加害者不願意或沒有能力補償,維持什


麼樣的關係對你是合理的? 修好符合你的利益嗎?如果你決定和解你如何尊重自己遭受的蹂


躪,以及內心感到的憤怒。我們已經明白如實接納不代表一定要和解。你可以接納對方、與他和


好;你也可以接納而不與他和好。無論你選擇哪條路,如實接納只要求你從心裡最安全、最核心和最能肯定自我之處啟程。


 


1.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如果加害者無法或不願意道歉,你可以如實接納而不修好。


l         努力看清楚發生的事情,不要矇住自己的眼睛


l         承認自己共犯的部份,如果有的話


l         盡可能了解他的意圖


l         承認他為你人生帶來的好事跟壞事


l         原諒自己允許他傷害你


l         努力記住他而不痛恨他,同時內心也不會因此傷痛到把自己埋葬在痛苦裡


 


他可能無法聽到你的悲傷,也不可能像以前一樣在你身邊,那都無關緊要。你並不期待他改變,或


 


是彌補他的過錯。但是如果你能以自己清楚、智慧又有尊嚴的聲音,對他道出你看到的事實,或許


你可以會獲得某種程度的平靜。 想像他的回應也會有幫助。聽見你極度渴望聽到的話,那些你明


白他永遠說不出口的話,能夠宣洩出你的痛苦,幫助你療癒。


 


P.156


l         允許自己尊重感受到的一切──悲傷、失落和憤怒,是對(特定關係人)行為的正當回應


l         認知到是那個(特定關係人)的人格導致他這樣的表現,因此不會把他們的偏見和排斥看成是針對自己個人


l         對於超過那(特定關係人)所能給予的,放棄期待或是渴望


l         不願意假裝他們(特定關係人)的嚴酷行為並不打緊,拒絕給予廉價寬恕;也不願意花一輩子與他們周旋,拒絕落入不肯寬恕的怨懟


l         努力不讓自己成天只想著他們(特定關係人)如何傷害了自己,積極結交讓自己感到愛而後到尊重的朋友


l         放棄自己必須原諒他們(特定關係人)的需求,達到自我肯定的如實接納狀態


 


P.163 原諒自己的缺失—你如何允許傷害你


l         隨便打發自己的痛苦,不看重自己受到多麼深的傷害


l         相信自己活該;把自己受到的錯誤對待看成是懲罰,讓自己因此崩潰和羞愧


l         容忍加害者的虐待行為


l         拒絕原諒自己,即使自己是無辜的


l         不計任何代價求和,無論是多麼表面或虛假,也不管加害者讓你感到多麼不安全或悲慘


l         浪費時間和精力,在腦海裡想像和他一來一往的報復性對話


 


P.165 如果你拒絕原諒自己


把罪責從加害者肩膀上卸下來,轉移到自己背上,或許是你保護他的方式,讓他在你心目中的形象完好如初,不受玷污。怪罪自己也簡化了你的世界觀,讓你不再是受害者,於是你又恢復掌控的地位。


 


或許你會想要問問自己:「我是否有不原諒自己的模式,一輩子都傾向於為了發生的任何壞事,甚


至那些我無力掌控的事,譴責自己?我是不是對自己毫不留情地嚴苛,遠遠超過了自己必須承擔


的?超過正當要求的嚴苛?我是否忽略要斟酌那些不是我的過錯的情勢?我的父母或監護人是否


過度偏好懲罰、讓人羞愧,或是不寬貸任何過失?他們是否咄咄逼人,讓我覺得自己壞透了?我是


否臣服於他們的批評?」


 


P.167如實接納


寬恕向來被人標舉為從人際傷害中復原的黃金律則。不幸的是,如同寬恕的時下定義,這樣的目標可望而不可及。對我們很多人來說,寬恕無法帶來它承諾的情緒安穩和身體健康。….你無法讓鐵石心腸的人留下懺悔的眼淚,但你可以接納沒有悔意的加害者。


你進入如實接納的歷程,主要是為了將自己從創傷中釋放出來。


你的目標不一定是寬恕,而是情緒的澄定,恢復最美好的自我,重新發揚生命中的意義和價值。


並非像有些人主張的那樣,傷害為你帶來好的轉變。而是你對傷害的了解,為你帶來好的轉變,當你解決了舊日的衝突,並且勇於面對這些傷害如何污染了你今日的回應模式,你就會創造出新的可能性,整合你最強韌的自我,同時賦予力量。


 


 


 


 


 


 
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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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阿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